国家公园法首次立法,明确生态保护第一、整体系统治理理念,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管理体制,鼓励公众参与,为国家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一、里程碑式立法:国家公园有了专属“保护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9月12日表决通过国家公园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国家公园进行立法,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国家公园作为守护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部分的关键区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二、核心亮点:生态保护第一,整体系统治理
“生态保护第一”是国家公园的核心理念之一,国家公园法深刻契合这一特性,明确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原则。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国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这意味着国家公园的保护不再是孤立地针对某一个生态要素,而是将整个生态系统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法律中“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等一系列安排,正是为了实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能够实时、准确地掌握国家公园内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生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例如,通过对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可以了解珍稀物种的生存状况和分布范围,为保护珍稀物种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
三、管理体制:统一规范高效,协同合作共赢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这是国家公园法的一大亮点。“统一”的核心在于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在过去,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管理可能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资源保护效果不佳。而统一管理能够打破部门壁垒,整合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规范”的重点是要求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建立能够为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统一的规范和准则,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例如,在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方面,都可以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避免出现标准不一、管理混乱的情况。
“高效”体现在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建立健全协同合作机制,能够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实现信息共享能够让各部门及时了解国家公园的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管理失误。
四、公众参与:从旁观者到参与者,共筑生态保护防线
法律明确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公众是国家公园的受益者,也是国家公园保护的参与者。通过开展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能够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让公众认识到国家公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参与到国家公园的保护中来。
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这不仅能够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还能够让当地居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公园的保护中来。当地居民对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着更深入的了解,他们可以作为国家公园保护的骨干力量,为保护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贡献自己的力量。
鼓励面向公众设立国家公园免费开放日,能够让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增强公众对国家公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免费开放日,公众可以走进国家公园,亲身感受大自然的魅力,同时也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国家公园的重要性。
五、展望未来:以法治引领国家公园高质量发展
国家公园法的出台,为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能够以法治为引领,推动国家公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国家公园法的内容和意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认识到国家公园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国家公园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参与到国家公园的保护中来。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国家公园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公园的生态安全和秩序。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符合法律的要求。
国家公园法的出台是我国生态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它为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要以这部法律为契机,加强国家公园的建设和保护,推动国家公园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