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案例,确立建设项目生态风险裁判标准、公益诉讼撤诉审查规则及跨域协同治理机制,推动生态司法保护从个案裁判向规则之治升级。"
一、81.5亿水电站案的标杆意义:如何定义"重大风险"?
在"昌平环境研究所诉流域水电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突破性:

- 风险阈值量化:建设项目若满足三项条件即视为无重大风险
✅ 完成环评(含生物多样性专项)
✅ 采取物种保护措施(如川陕哲罗鲑人工繁殖)
✅ 投入不低于总投资3%的生态预算(本案达2.45亿元) - 动态监管机制:要求企业每季度提交生态监测数据,法院保留终身追责权
该判决平衡了重大基建与生态保护,为类似争议提供"免诉金牌",但环保组织担忧可能削弱公益诉讼威慑力。
二、公益诉讼"撤诉紧箍咒":防止环保组织"放水"的五重审查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撤诉乱象,最高法构筑严密防火墙:
▶ 撤诉准许标准
- 实质修复验证: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生态修复达标报告
- 风险消除证明:如尾矿库案件需提供地下水三年监测数据
- 公众知情权保障:公示期满30天无异议
▶ 调解协议"穿透式审查"
- 技术听证:组建含2名院士的专家库参与评估
- 修复方案比选:不接受"货币赔偿优先",要求优先原位修复
- 履约保证金:按标的额20%计提,5年内无反弹才退还
三、跨域治理破冰:长江采砂案的"司法流域共同体"实验
"张某山非法采矿案"创下两项先例:
- 管辖创新:江苏东台法院将500万修复金移交安徽铜陵,用于江豚保护区建设
- 执行协同:两省法院联合发布《长江生态修复项目白皮书》,每季度公示资金使用
这种"损害地管辖+受益地执行"模式,已推广至黄河流域9省法院协作网,2024年累计协调跨域案件137件,执行到位修复金4.8亿元。
四、环境司法的"三线思维":在发展中守护生态安全
最高法通过案例确立的裁判哲学:
维度 | 经济开发红线 | 生态安全底线 |
---|---|---|
项目审批 | 不得因环保否定合规项目 | 必须全额落实环评措施 |
诉讼调解 | 允许企业分期实施修复 | 修复方案需专家全票通过 |
区域协调 | 尊重行政区划管辖权 | 强制建立跨域修复基金 |
这种平衡术的背后,是"生态产品总值(GEP)"理念的司法转化——在安徽铜陵案中,江豚栖息地修复带来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已被量化评估为年1.2亿元。
五、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方案:环境司法的"预防性救济"革命
对比国际经验,中国环境司法呈现三大特色:
- 能动司法:法官主动调查取证(欧盟需原被告举证)
- 修复优先:90%案件调解书含具体修复方案(美国多判惩罚性赔偿)
- 流域治理:突破"原告就被告"原则,首创生态修复地管辖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指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平均审理周期186天,远快于美国的420天,而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2%,显著高于全球平均67%。
司法智慧的绿色答卷
当81.5亿元水电站与濒危鱼类栖息地共存,当江苏罚款滋养安徽江豚,最高法这批指导性案例揭示的不仅是裁判规则,更是一种发展哲学:生态安全与经济增长从来不是单选题,而司法的价值,正是用法律标尺量出那条兼得之路。正如案例指引所言——"生态环境保护不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高质量发展也绝非对自然资源的竭泽而渔"。